社会组织3a等级评估意义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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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社会组织等级是由民政部出台的《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中关于社会组织的等级评定标准,社会组织评估共设五个等级,获得4A 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。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,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,获得政府购买服务,获得政府奖励。

法律依据:《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

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取得社会团体、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,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;

(二)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。

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估机构不予评估:

(一)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;

(二)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;

(三)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;

(四)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;

(五)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。

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,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,实行分类评估。

社会团体、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,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、内部治理、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。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,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、内部治理、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、社会评价。

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)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(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),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。

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,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、组建评估专家组、组织实施评估工作、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。

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。

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,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若干名。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,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1名。

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、研究机构、社会组织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,民政部门聘任。

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。

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;

(二)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;

(三)坚持原则,公正廉洁,忠于职守。

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评估对象和内容

首先我们来看指标的架构是什么样的?自2007年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以来。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,一级指标体系的主体框架依然没变,仍然沿用了过去的4个大类的工作:基础条件、内部治理、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。在每一个一级指标下面,又设有二、三、四级指标,逐级对内容进一步细化。

要注意,指标可是不是一成不变的,因时因地都会有不一样!随着年份不同,上面4类指标的细分指标会有所变化,比如,去年浙江省的评估指标中,党建占50分,今年提高到60分。不过总的来说,内部治理和工作绩效两项所占的比例最高,是评估考察的重点。

所谓的吃透指标,不仅仅要明白指标的架构、分级指标的内容,还要明白指标背后的涵义,以及注意当年的重点考核指标,以及各项指标的分值分配。这就要求,机构总负责人员和参与人员,要明白每一个指标的具体含义是什么?这么设置是在考察机构的哪方面工作?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能够展示和说明我们做的工作。

例如,基金会的四级指标里面有一项是“项目的社会效应”,许多机构看到了不知道到底要准备些什么。那就需要理解什么是社会效益,效益不是指仅仅完成了项目的短期目标而已,是对直接受益人和间接受益人的长期影响和改变,乃至对于其所在家庭、学校和社区的改变,对于地方和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、促进和影响。

评估指标体系能够让我们知道,一个规范和优秀的机构,应该从哪些维度建立管理体系,应该具备哪些特点。可能平时我们都忙于具体工作,从来没有从整个机构的角度,进行全面的审视。在对指标理解的基础上,需要归到自己负责的工作中来,逐项对比自己是否做到了指标上的内容和标准。

这个过程,就是“对标”的过程。首先,等级评估提供了一个框架和体系,我们知道需要从哪些方面去查,其次,它提供了一个“最佳实践”的标准,对照这个标准,我们可以衡量出自己目前所处的水平,帮助我们找出自己机构的优点、缺点、长项和短板,可以说,筹备的过程,就是一个照镜子的过程,是一个全面体检的过程。

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

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取得社会团体、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,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;

(二)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。

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估机构不予评估:

(一)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;

(二)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;

(三)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;

(四)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;

(五)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。

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,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,实行分类评估。

社会团体、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,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、内部治理、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。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,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、内部治理、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、社会评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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